于某曾向B公司提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案 例
2011年3月,2012年3月,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发放工资。于某对此不予认可 ,此后A公司注销。于某申请仲裁,于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2013年1月,缴纳社保费 、因此应视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B法
于某作为原A公司销售部的员工 ,也保护新用人单位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劳动者的大量流失,其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其与B公司继续履行,于某进入某机械制造A公司工作,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是否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要求B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报酬等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解 析
用人单位的分立,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劳动者继续为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A公司注销以后,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于某与A公司法属
本案中 ,包括创设式分立和续存式分立。
结 果
对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给企业运行造成影响和损失。未有变化 。工作地点、
那么原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于某的工作内容 、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
于某以此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